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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注协[2023]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5-8
实施时间: 2023-5-8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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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水平,推动我区资产评估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发展水平,引导评估机构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和前50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前50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评估机构自愿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及前50家排名,同时向自治区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备案设立的评估机构(含外省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及前50家排名:(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履行会员义务。(三)自治区注协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评估机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及前50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评估机构财政变更备案。本年度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仍以合并、分立前原评估机构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事项将在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中予以备注说明。
  第七条  区外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及前50家排名。区内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评价资料,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时,公布总所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评估机构状况,共10个指标,包括:
  (一) 收入。指评估机构每年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报表系统上报自治区注协的、经过确认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 资产评估师。包括资产评估师人数和资产评估师年龄结构比率。其中资产评估师人数指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登记人数;资产评估师年龄结构比率指评估机构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资产评估师数量占各类评估师数量的比率。
  (三) 合伙人(股东)资产评估师比率。指评估机构中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数量占评估机构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中登记的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合伙人(股东)人数占评估机构全部合伙人(股东)人数的比率。
  (五) 党组织建设。指评估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其中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评估机构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评估机构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六) 社会贡献。包括行业代表人士数量和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行业代表人士数量指评估机构职员担任省级以上、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指评估机构上年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金额。(七)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评估机构人才培养支出占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评估机构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八)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最近3个年度内,评估机构信息化支出占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的平均比率。信息化支出指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九) 品牌延续时间。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评估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年限。在财政部门发生转制变更备案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视同延续。
  (十) 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为保证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评估机构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最近3个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依据第八条十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为55%,满分为550分。
  (二) 资产评估师指标,权重为11%,满分为110分。
  (三) 合伙人(股东)资产评估师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 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六) 社会贡献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七)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八)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九)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十)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评估机构填报信息不实,将在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评估机构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评估机构,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评估机构,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评估机构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排名资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自治区注协发布评价通知、评估机构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审核上报信息、计算排名结果、前50家评估机构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中评估机构相关信息来源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和评估机构自行填报数据。自治区注协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及前50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中的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注协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相关评估机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注协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及前50家排名信息后,对外发布《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自治区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与机构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评价总分相同的评估机构,以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自治区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前50家排名的评估机构,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我区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资产评估师总数及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资产评估师数量。
  (三) 分所数量。
  (四) 是否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入选中评协特色机构名录。
  (五) 最近三个年度内,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 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财政厅、中评协、自治区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中评协或自治区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注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5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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