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注协[2023]2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5-8
实施时间: 2023-5-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第四条事务所自愿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同时向自治区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第五条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治区注协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本年度合并、分立的事务所,仍以合并、分立前原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事项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予以备注说明。
  第七条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评价资料,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时,公布总所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包括:
  (一) 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
  (二)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包括注师人数和注师年龄结构比率。其中注师人数指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师人数;注师年龄结构比率指事务所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注师数量占全部注师数量的比率。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合伙人(股东)人数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人数的比率。
  (四) 党组织建设。包括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其中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五) 社会贡献。包括行业代表人士数量和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行业代表人士数量指事务所职员担任省级以上、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指事务所上年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金额。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平均比率。信息化支出指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年限。在财政部门发生转制变更备案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视同延续。
  (九) 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最近3个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八条九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为60%,满分为600分。
  (二) 注师指标,权重为11%,满分为110分。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 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 社会贡献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九)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自治区注协发布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审核上报信息、计算排名结果、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自治区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及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注协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注协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及百家排名信息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自治区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与机构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评价总分相同的事务所,以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自治区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注师总数及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数量。
  (三) 分所数量。
  (四) 是否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五) 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 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财政厅、中注协、自治区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中注协或自治区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注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4年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云会协[2014]31 2014/5/30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中评协2016年资产估机构综合 2016/3/23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湖北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 鄂注协发[2016] 2016/7/5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浙注协[2013]3号 2013/1/10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 赣会协[2014]37 2014/6/27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湘注协[2013]75 2013/10/3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 豫会协[2014]20 201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度会计师事 桂会协[2011]16 2011/4/27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3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 2014/6/5
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中评协[2016]12 2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