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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18
实施时间: 2023-4-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9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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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六、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七、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十二、阶段性降低低工伤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十三、阶段性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说明:指引内容为2023年财税文件延续和优化的税费政策。
  宁夏区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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