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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3]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0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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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要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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