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4-15
实施时间: 2023-4-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9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附件1)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2),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3)。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2022年度报备新增内容,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并按提示要求上传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2022年度报备新增内容,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事务所信息报备信息”模块中规定的格式填报)
  (九)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注意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2.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3.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附件6)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附件7)。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5)。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2022年度报备新增内容,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分所)”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2022年度报备新增内容,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分所信息报备信息”模块中规定的格式填报)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注意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3.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参见财会〔2022〕12号文(附件6)、财办会〔2022〕20号文(附件7)。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作为梳理相关制度执行、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各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报备时,须确保本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三)本次报备工作由省注协具体负责,省注协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网上报备材料与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上报。同时,省注协将不定期公布尚未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6月15日前,省注协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总结分析全省情况形成行业管理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9,电子邮箱:czt_ liangxiaoqin@gd.gov.cn。统一监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
  2.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
  4.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2022年度自评报告(格式)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2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6.《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
  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doc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doc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2022年度自评报告(格式).doc    
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2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 深财会[2017]6号 2017/3/3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 浙财会[2017]8号 2017/3/6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 苏财办会[2016] 2016/1/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21]14 2021/3/29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4]7号 2024/3/7
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 财驻粤监[2012] 2012/3/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12]9号 2012/3/2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 鲁财会[2022]15 2022/3/3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有关 鄂财函[2010]27 2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