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函[2023]1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5
实施时间: 2023-4-2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和国家有关实施条件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1/1/1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 人社部明电[200 2008/5/14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穗人社发[2012] 2012/7/1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 2006/7/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鄂人社规[2012] 2012/4/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 黑政办发[2018] 2018/4/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 浙人社发[2015] 0001/1/1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2] 2022/11/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失业保险减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