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函[2023]1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5
实施时间: 2023-4-25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和国家有关实施条件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 2020/7/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2] 2022/6/1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3] 2023/5/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渝人社发[2010] 2011/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 粤人社规[2013] 2013/7/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鄂人社发[2024] 2024/6/1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皖人社秘[2012] 2012/10/22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 京社保发[2003] 2003/12/8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0/9/22
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