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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3]6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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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四种行为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精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整治工作。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的整治工作。持续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重点检查2023年度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为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的情形)。
  (三)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的整治工作。持续整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行为。
  (四)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工作。督促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及时办理执业许可证书;持续整治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处理。
  三、专项整治范围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的检查;“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截至2023年3月31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申请执业许可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组织自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专项整治自查,部分筛选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专项整治自查,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提交自查报告及自查表。
  (二)重点检查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挂名执业嫌疑的,提交税务部门协助核验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移送市财政局依法处理。对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市财政局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3年业务报备筛选情况,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和筛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开展专项检查,对其他重点检查对象纳入市财政局、北京注协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3.市财政局、北京注协根据有关信息对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类商业机构和购买审计报告的单位进一步核查取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违规报告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对其他类商业机构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市财政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名单、营业执照名单、税务信息等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核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责令整改或依法查处。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市财政局、北京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报告及自查表。部分需要进行“注册会计师超胜任能力执业”自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另行提交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自查报告及自查表。
  事务所及分所注册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财政变更手续,及时更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材料报送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将填报的《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包含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相关情况)和《自查表》word版本和单位盖章、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签章后的PDF版本文件发送至北京注协邮箱:liyuhan@bicpa.org.cn(邮件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报送自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
  七、问题咨询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处55592327,监督处55592341。
  (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员服务部 88221022,88221013;监管部 88221086。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模板)
  2.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模板).docx    
2.会计师事务所(全称)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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