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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证监局关于开展2023年福建辖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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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和债券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强化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原始权益人、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ABS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责任意识,切实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维护辖区债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证监会债券部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公司债券及ABS专项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自查分为公司债券发行人、ABS原始权益人自查和中介机构自查两个部分: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及ABS原始权益人自查重点
  1.偿债能力。包括不限于公司债券发行人及ABS原始权益人偿债能力相关财务指标、债务规模与结构、逾期债务、金融机构授信、受限资产、对外担保、控股股东等情况,对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作出明确判断。
  2.信息披露。包括不限于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定期报告披露是否符合规定,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
  3.募集资金。包括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使用安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审批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定等。
  4.公司治理和承诺履行。包括不限于公司“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性,公司债券发行人、ABS原始权益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以及有关承诺履行、持有人会议等(底稿参考附件1)。
  此外,ABS原始权益人需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现状、基础资产既往现金流情况、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归集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用和违规占用等开展自查。
  (二)中介机构自查重点
  1.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包括不限于公司债券尽职调查、存续期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和尽职履责情况(底稿参考附件2)。
  2.ABS管理人。包括不限于对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尽职调查,基础资产运营管理、信息披露等存续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底稿参考附件3)。
  二、工作要求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为自查阶段。各公司债券发行人、ABS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及工作底稿,并将电子版(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邮箱xiongg@csrc.gov.cn。
  截至2023年4月30日有存续公司债券和ABS的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收到本通知后,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指定具体部门为自查机构,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受托管理人的协助下开展自查,并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中介机构。
  相关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ABS管理人应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细致地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全面梳理承销与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和ABS业务,保证及时、高质量地完成自查任务。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ABS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认真对照相关规定,深入查找问题,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并报备我局,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免于追究责任;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未按期完成自查的发行人,以及在自查过程中未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本通知下发之后新发生违法违规事项的,我局将在后续现场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并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
  1.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
  2.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自查工作底稿
  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自查工作底稿
  福建证监局
  2023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x    
附件2.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自查工作底稿.xls    
附件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自查工作底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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