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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23]2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18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3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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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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