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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证券期货纠纷仲裁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8
实施时间: 2021-9-8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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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青岛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
  青岛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于2005年设立以来,存在利用率不高、人员变化等问题。2021年,青岛仲裁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中心主任等工作人员,进一步理顺与仲裁中心的对接机制,为仲裁中心发挥功能夯实了基础。为了用好仲裁这一纠纷解决途径,进一步完善辖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投资者维权便利度,优化青岛市营商环境,现将证券期货纠纷仲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理解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意义
  仲裁是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一裁终局、高效专业、方式灵活、不公开进行”等优势。青岛证券期货仲裁具有良好的基础。青岛仲裁委员会拥有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证券、金融领域律师、学者和从业人员等专家调解员,设有亲和调解、互联网仲裁等多种仲裁方式,高效、便捷、专业,有能力承接证券期货纠纷仲裁工作。
  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调解员的培训,督促相关人员不断提高认识和专业水平,熟练掌握司法、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利弊,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当事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释疑解惑。
  二、充分发挥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积极作用
  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处理投资者与市场主体、会员之间证券期货纠纷时,应当充分发挥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积极作用。当事人需要法律途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司法、仲裁两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中心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提供支持,为选择仲裁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协助申请仲裁,便利纠纷高效解决。仲裁中心应当与青岛仲裁委员会加强沟通,保障调解与仲裁高效衔接。
  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应当与仲裁中心积极协作,分别指定联系人与仲裁中心联络员对接。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联系人应当及时与联络员联系,共同为其提供必要协助。
  特此通知。
  附件:
  1.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2.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案件仲裁费收取标准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docx    
附件2: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案件仲裁费收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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