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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准备工作的通知[2022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24
实施时间: 2023-3-24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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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为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更好服务创业投资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总资产标准:以实缴资本、认缴资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末总资产中最大值为准;时点以投资时年度、上年度末中较大值为准。);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申请流程
  (一)材料提报
  1.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2022年度)》(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证明。
  2.我局依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进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基金管理人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材料审查
  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有)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进行认定。
  2.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不存在相关部门不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我局将在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出具无异议意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我局提报《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原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至我局;我局将在《申请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
  3.对于基金管理人未规范运作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我局将电话告知说明不出具无异议意见的理由。
  4.对于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我局将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5)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相关事项
  上述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基金注册地为青岛的外辖区基金管理人。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2022年度)
  青岛证监局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赵倩,0532-85796163;刘培荣,0532-85793019)

相关附件: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2022年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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