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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广东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3年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3
实施时间: 2023-4-3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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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为加强广东辖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私募基金自查工作。自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自查内容及工作要求详见《关于开展辖区私募投资基金2023年自查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发〔2023〕25号,以下简称《自查通知》)。《自查通知》已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试运行)向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登录查收,并按照《自查通知》的要求完成自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视情况对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不及时报送材料、整改不力、数据造假、刻意隐瞒风险、不重视风险化解的,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自查及时认真、数据真实并推动风险化解、全面纠正违规行为的,我局将视情况给予监管支持。
  特此通知。
  广东证监局
  2023年4月3日
  (联系电话:020-3785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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