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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4
实施时间: 2021-1-14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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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推动《规定》在河北辖区落实落地落细,现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远意义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持续推动私募基金充分发挥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私募基金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伴生了相关乱象,行业风险逐步显现。本次出台的《规定》,是对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的全面总结,是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动私募基金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的制度保障,是指引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的行动指南,是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的坚实基础。
  二、认真学习重要内容
  《规定》内涵丰富,要求具体,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做出了科学、规范、严密、明确的规定,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基金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做到全面熟悉《规定》,作好表率。同时,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等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学习《规定》,将《规定》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及时传达到位到岗,做到全面覆盖、人人知晓,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熟知《规定》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坚决执行具体要求
  为实现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体现了监管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以出台《规定》为契机,立足自身实际,不断深化对私募基金本质、初心和规律的再认识,做到尊重规律、敬畏法治,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坚决按法律法规执行,不变通、不打折、不走样,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扎实开展自查整改
  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主动对照《规定》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填写《自查表》(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不折不扣抓好问题整改,力争尽早在新的起点实现新发展;各增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机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法治意识、专业意识,扣好第一颗扣子,走好成长每一步,不断提升规范发展水平。
  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表》、《学习自查报告》(见附件3)的盖章扫描件报送至我局邮箱chengxh@csrc.gov.cn。我局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阅,并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学习宣传不力、自查流于形式、整改不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严肃处理。
  下一步,河北证监局将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秉承“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思路,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全程监管,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辖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规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自查表
  3.报告模板
  河北证监局
  2021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pdf    
附件:2.《规定》“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自查表.xls    
附件:3.报告模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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