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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人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证监发[2023]340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4-17
实施时间: 2023-4-1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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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根据证监会债券部通知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发行人为存续ABS产品原始权益人的,应一并对ABS业务开展自查,填报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主体自查工作底稿(附件3),相关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须于5月15日之前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bjzonghe@csrc.gov.cn;受托管理人应强化质量控制和风险摸排,严格把关,督促发行人按时报送自查材料。
  与《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3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23〕104号)相关附件相比,本次自查工作底稿和问题汇总表有所调整,请发行人严格对照本次自查工作底稿开展工作;如已报送2023年自查材料,请补充报送自查工作底稿变动部分内容、问题汇总表和ABS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主体自查工作底稿(如有)。
  在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基础上,我局将按照工作安排,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中,如果发现存在自查不全面、不深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瞒报、虚报等情形,将从严处理,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人及主要负责人“双罚”的监管要求。
  特此通知。
  (通过我局外网www.csrc.gov.cn/pub/beijing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电子版)。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3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工作底稿.xlsx    
附件2.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人自查问题汇总表.xls    
附件3.2023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及相关主体自查工作底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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