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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注协[2023]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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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要求,我会决定持续深入开展全市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4月30日前,各事务所结合202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深入核查是否有挂名、不专职执业、已离职、受到刑事处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已去世的注册会计师并撰写自查报告,对于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注师,应按要求填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审核登记表》(附件2),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报送市注协。
  (二)市注协组织开展检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注协发布处理公告。8月31日前,市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的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分批次注销注册,并将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认真自查
  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对存在挂名执业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做到应清尽清。
  (二)按时报送
  自查报告须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
  各事务所需在4月30日前,将已签章的自查报告PDF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xzcb@tjicpa.org.cn。自查报告原件需事务所留档备查。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监督举报
  市注协接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监督,对收到的违法违规线索,协会将及时逐一进行核实,认真严肃处理。
  举报邮箱:zxzcb@tjicpa.org.cn
  举报电话:23287883
  附件:
  1.XX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自查报告
  2.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XX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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