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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科规发[202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4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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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对宁夏区内注册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后补助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对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审核后补助申请、确定拟补助资金额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后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数据和税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三章 标 准
  第五条 后补助分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三种类型,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基数给予如下比例的支持:一般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0%;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1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2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是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当年一次性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当年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奖补和首次入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后补助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后补助,县(市、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或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对拟补助清单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三)下达文件。自治区科技厅会商财政厅和宁夏区税务局下达后补助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红寺堡、盐池、同心、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九个县(区)的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后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到自治区后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自治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享受后补助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后补助办法》(宁科工字〔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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