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16
实施时间: 2023-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0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具体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区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2023年即将到期需重新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3年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长年受理、分批评审”方式组织,企业可根据申报材料准备情况自行选择提交时间,全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2—3批组织评审、报备。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注册登记。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或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按要求和流程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工作指引》附件1,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上申报。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四)提交纸质材料。在线生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详见附件1),同时将申报材料刻录光盘,一并提交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
  (五)审核汇总。五市科技局,各国家、自治区高新区和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须对照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相关数据填写一致、要件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由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和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可单独)填写《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同时,须主动协调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六)提交材料。五市科技局(宁东基地和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可单独)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附《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同推荐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和刻录光盘,统一报送至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具体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工业室负责受理)。
  四、专项审计要求
  (一)专项审计机构条件。
  根据《工作指引》要求,为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审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2020—2022年无不良记录。
  2.2022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项审计相关要求。
  1.专项审计机构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建议自治区内的优先考虑),并在其申报材料中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明。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将对专项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其出具的专项报告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审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出具专项报告。
  3.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企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申报材料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认定机构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请提前阅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见附件4)规定流程提交承诺书,不再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问题。申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并纳入信用等级管理。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上公告,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关于企业核心信息变更问题。申报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等核心信息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四)关于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未申请重新认定的,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企业名单并对不能申请重新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说明。
  请各市合理安排企业申报,尽量早申报早认定,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联系。
  六、联系方式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联系人: 李洪娟0951-5032792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张海东0951-5026942
  附件:
  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纸质材料模板
  2.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 渝财企[2010]24 2010/5/28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 辽科办发[2012] 2012/1/1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冀高认办[2021] 2021/4/2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 浙科发高[2009] 2009/11/30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关于申报2024年吉林省具有高新技术企 2024/1/17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 2012/10/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五年 深国税办转字[2 2006/7/2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京科高发[2008] 2008/1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桂科高字[2023] 202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