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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高企认[202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2-7
实施时间: 2023-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0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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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8月31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
  (二)加强各地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协调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申报质量关。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要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惠企税收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有条件的市县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
  (五)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审查、推荐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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