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4-14
实施时间: 2023-4-14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制,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扎实做好2022年度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有序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同时做好内部控制报告与部门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同口径数据的协调一致性。
  (二)加强审核检查,提高编报质量。各单位应当根据2022年度内部控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填报审核情况。未经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不得汇总上报。各级汇总单位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并报送《2022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对其内控报告的编报质量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三)强化分析应用,做好问题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问题整改和成果应用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挖掘内部控制在完善单位管理制度、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应用价值,同时针对内部控制报告反映的有关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四)落实保密责任,严守保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报告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报告内容是否涉及敏感信息或涉密信息。凡通过网络方式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脱敏脱密处理;涉及的敏感信息,应当通过单机版软件填报,并通过光盘、纸质等介质离线报送;严禁报送涉密信息。
  二、编报要求
  (一)中央部门。各中央单位应当于2023年4月20日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上的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开展编报工作。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汇总单位数量大于1000家的部门可延至2023年7月31日),并在填报系统中上传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签章的封面扫描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中央驻地方各预算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将本单位(含下级预算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部门不编报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涉及部分职能划转的部门正常编报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职能整体划转不再保留的部门,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机构改革的,不编报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在2023年6月30日后完成机构改革的,正常编报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
  (二)地方财政部门。各地方单位应当按照各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本地二级部署的统一报表平台上开展编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应当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在填报系统中上传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签章的封面扫描件。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财政厅(局)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地监管局应当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情况,并结合预算监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通过查阅佐证附件、调研访谈、穿行测试等方式,选取部分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各地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范围内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情况和核查情况,形成辖区范围内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分析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并抄送预算司、监督评价局。分析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辖区范围内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报送情况、编报质量、核查情况、主要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分析评价报告将作为对有关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评价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编报资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于2023年4月20日后从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中下载查阅内部控制报告填写说明、系统填报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单机版软件等编报资料。
  (二)单机版编报。不宜采用网络方式填报的单位,请于2023年4月20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 (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单机版软件填报。采用单机版报送的地区(部门)应当将从单机版填报软件中导出的各单位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以及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的可编辑版本及加盖签章的封面扫描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总结评价。财政部将适时开展对各地区、各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工作,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情况,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检查评价情况,对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及各地监管局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通报结果将纳入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各地监管局财政监管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
  附件:
  1.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2.2022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
  财  政  部
  2023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doc    
附件2 2022年度地区(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宁财[会]发[202 2023/5/1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告 赣财资[2018]7号 2018/3/2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有关情况 冀财资[2011]22 2011/2/18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大财非[2010]40 2010/7/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晋财综[2024]6号 2024/2/28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财会函[2019]1号 2019/4/4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 陕财办资[2008] 2008/10/1
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财资[2017]4号 2017/1/12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赣财资[2023]27 2023/12/5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 财资[2017]3号 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