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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4
实施时间: 2023-4-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2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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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甘肃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适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省民政厅于5月12日前将全省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续需认定的名单由省民政厅适时分送。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申请条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2020年-2022年)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申请程序和方式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5月12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以PDF格式上传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需要的资料。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    蔡  静    0931-8891124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82237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蒙小莺    0931-8790652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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