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才培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23]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3-30
实施时间: 2023-3-30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夯实本市会计人才培养梯队建设,为本市“十四五”时期会计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储备,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级后备人才,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满四年;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 取得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身体健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或参加市级会计管理工作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养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应通过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进行注册登录,登录后在“会计人才培养报名”模块中进行网络报名,按照操作手册或系统提示完成报名流程,其中,须按要求下载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5月8日,申报资格需经申报人员所属主管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定为2023年5月13日(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养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2023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100人,包括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四、培训时间
  2023年度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培训工作初定6月—8月完成,培训时间累计10天。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主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交流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管理会计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用印的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证书。
  七、培训费用
  市财政局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予以支持,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1.技术联系电话:63185009
  2.业务联系电话:54679568-17041
  3.培训联系电话:65443376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高级[后备]人才[企业类 沪财会[2015]72 2015/11/2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开发区管委会为高级人才发放安 大地税函[2004] 200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