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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选聘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监[2022]24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2-19
实施时间: 2022-12-1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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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为进一步防范财政执法风险,提升财会检查效率,促进财会监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监〔2018〕110号),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向社会择优聘请自治区本级企业会计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管类、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监管类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在企业会计、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业人士。
  二、选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企业会计、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等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愿意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聘任期限
  聘期3年,期满可续聘。
  四、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对财政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二)对涉及财政检查处理处罚的相关事宜提供专业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三)提供其他事项的咨询服务意见。
  五、咨询专家的权利
  (一)对所参与咨询的检查项目的有关情况,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在咨询过程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三)参与监督检查咨询工作,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暂行办法》(桂财监〔2018〕110号)规定的劳务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咨询专家的义务
  (一)勤勉尽责,为咨询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检查信息和商业信息;
  (三)与咨询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回避;
  (四)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七、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
  有意参与选聘的人员,请如实填写《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历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应聘者可登录广西财政厅网站下载推荐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
  请应聘者所在单位给予审核把关,并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提交材料报送。
  请应聘者将经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的推荐表和申报材料于12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同时将推荐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四)审定聘任。
  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核,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厅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八、其他事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检查咨询专家。
  联系人:钟俊鹏
  联系电话:0771-5331614
  电子邮箱:czjdj@czt.gxzf.gov.cn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邮政编码:530021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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