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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2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3-23
实施时间: 2023-3-23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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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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