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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科计字[2022]6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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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鉴定工作范围
  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中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照本指引进行鉴定。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设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通知》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
  三、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助参与。
  (二)鉴定程序:
  1. 转请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税务部门适用)(见附件1.1),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一并转交县(区)级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县(区)级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转请鉴定函》(科技部门适用)(见附件1.2)报属地设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2. 提交材料。企业应当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
  (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受理材料。设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材料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设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县(区)级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设区市级税务部门提交的转请鉴定材料。
  (四)选取专家。科技管理部门在相关领域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五)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及时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可采取会议、网络(以下简称鉴定会议)等多种鉴定方式,相关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参加答辩或者到实地现场考察。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
  (六)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并盖章。《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七)主管税务部门对设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6),由设区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再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适用本指引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八)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九)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附件:
  1. 转请鉴定函(税务部门适用)或转请鉴定函(科技部门适用)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20403.docx>
  2. XX市XX主管税务部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23051.docx>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21203.docx>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38052.docx>
  5. XX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30344.docx>
  6. 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 <http://kjt.nmg.gov.cn/kjdt/tzgg/202009/P020210419333403541052.docx>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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