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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科政字[2022]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17
实施时间: 2022-11-17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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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广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并经科技部门审核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以下简称财政奖补),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对上一年度(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下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资金,支持企业继续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需建立研发活动准备金制度和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规模以上企业需将开展的研发活动情况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统)。
  (三)需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四)诚信开展科研活动,优先发放在科技部门系统内登记的诚信企业。
  (五)需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上备案企业研发管理制度、年度研发活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
  (六)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奖补:《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内企业未依法依规填报数据;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未按要求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上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未按要求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条 财政奖补分为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企业可同时申报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以下简称投入强度)进行分段,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为基数实行奖补。具体如下:
  (一)增量奖补
  1.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分2档进行奖补:
  (1)投入强度<5%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4%核算奖补。
  (2)投入强度≥5%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6%核算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8%核算奖补。
  以上两类奖补的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特别奖补
  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10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瞪羚企业,如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研发投入规模高于上一年度,投入强度≥5%,可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20%核算奖补且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或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但不得叠加申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申报上一年度财政奖补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每年申报时间结束后,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再开放。
  第八条 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受理,直接退回。经初审无误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推荐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汇总核定。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所有申报信息后,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对汇总信息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的奖补企业名单将在自治区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下达资金。奖补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予以下达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奖补资金,开展重点绩效再评价等,负责组织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财政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财政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指导企业建立研发活动准备金制度和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并组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财政奖补的年度申报、核定、公开等,负责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复核,负责绩效评价和相关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税务部门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及企业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推荐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协助开展全区财政奖补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开展财政奖补申报材料的核查审定;指导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工作。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奖补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开展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核查审定;指导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广西税务局参与全区财政奖补申报材料的核定;负责提供申报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
  各设区市税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奖补申报材料的核定,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及涉税情况的核查。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职责:
  (一)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诚信开展研发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二)企业应按时、如实填报税务报表、统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如实申报财政奖补。
  (四)企业应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第五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支出。企业应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涉及的研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为2021年至2022年。2019年6月1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19〕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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