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高企协办[2023]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详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高企申报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 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区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委托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省通知》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上申报工作。企业在“国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的附件6。
  3.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的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数据汇总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2)抄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在“国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汇总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4),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5)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式一份并加盖相应公章)。
  5. 各区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各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参照市级会商程序和部门分工,建立优化本级审核推荐程序,加快区级审核进度,确保企业申报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网络申报系统使用有任何问题,请通过《省通知》提供的联系方式(见《省通知》附件8)与对应单位联系;如对市区两级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与对应级别科技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6)。
  6.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国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材料修改。
  7. 市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区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市高企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南京市科技局夏应琪 68786245
  南京市财政局褚甡甡 51808886
  南京市税务局李俊生 84570294
  市级形式审查咨询: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徐亭婷 83677462
  各区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8号门201室)
  附件:
  1. 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5.推荐函(模板)
  6.各区科技部门联系方式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2、3、4.xls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承办高新技术 2010/10/8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高新技术企 2014/3/4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 穗科函字[2009] 2009/7/15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 厦科联[2010]50 2010/10/21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2013/3/29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 2023/3/2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 穗府办[2023]16 2023/8/14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 皖高企认[2011] 2011/6/1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 吉国税发[2008] 2008/12/22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 京科高发[2019] 2019/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