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办税不求人 流程早知道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财务报告基础上,对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税收确认和申报的重要事宜,也是履行税收光荣义务、体现神圣使命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您能准确及时完成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省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税公告〔2022〕1号)的规定,跨省、跨市县二级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的首页,点击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直接下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网址为: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obs-f52f.obs.myhwclouds.com/etax/Install/gddzswj.exe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申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修订版本)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我省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提前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能够有效的反应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纳税人提前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能够更好的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便于财务报表与申报表数据比对、调整税会差异,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更好的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质量,提升申报表数据预填等“智能算税”服务,建议纳税人先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获取更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
  (3)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预分税款完税证明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4)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省市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重组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选择5年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在递延纳税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资产(股权)划转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无需备案事项。以下涉税事项纳税人无需备案,采取以报代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政策性搬迁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在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进一步辅助纳税人提高汇算清缴数据质量,防范申报环节数据风险,在电子税务局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为纳税人进行数据审核。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根据提示内容修正申报数据,若经核实无误的可不按照提示修改申报数据直接确认申报。
  (四)更正申报。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对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自6月1日起发现错误更正申报的,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汇算清缴税款结算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进一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加快汇算清缴退税进度,在电子税务局端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实现申报即申请退税,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热线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 国家税务总局新 2024/2/1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 2020/2/2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2/2/15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税总函[2015]10 2015/2/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浙国税所[2009] 2008/2/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 京国税发[2001] 2001/2/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 甬国税解答[201 201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鄂国税函[2008] 2008/1/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 沪税函[2019]22 2019/3/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