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自然资发[2021]54号
发文部门: 自然资源部
发文时间: 2021-4-6
实施时间: 2021-4-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 国税发[2002]69 2002/6/1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2008/7/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 金地税政[2009] 2009/7/10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5/1
关于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的公 中基协发[2023] 2023/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 粤地税函[2007] 2007/11/1
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 2023/3/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 藏国税函[2003] 2003/11/1
关于征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 财会便[2017]28 2017/7/17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