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30
实施时间: 2023-3-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4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提升服务质效,经与省人社部门商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展全省(除大连)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沈阳市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和阜新市5000元/年、6500元/年)为普通群体使用档次。
  100元/年(除沈阳、营口、盘锦外),为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专有档次,可享受政府代缴。
  二、缴费方式
  参保人通过以下缴费方式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如特殊群体人员有意向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需自行补齐剩余缴费金额。特殊群体人员应于2023年9月1日前选择缴费档次,超期未选择的,系统将默认按照100元/年由政府代缴。
  (一)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
  2.辽宁移动办税APP
  3.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二)办税服务厅
  各地办税服务厅于2023年4月1日起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服务。
  (三)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辽事通APP--“社保缴费”功能模块
  (四)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方式的通告》(2021年第4号)。
  (五)签约扣款
  我们鼓励广大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自主缴费。同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本年度可继续通过签约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缴费人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确认;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开展签约扣款业务的地市,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款时间为每月17-21日,请广大签约扣款缴费人在扣款期内避免进行查缴操作,以免造成扣款失败。
  三、缴费到账
  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税务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费款上解、入库等信息反馈至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做记账处理。费款到账后,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获取缴费凭证。
  四、职责分工及政策解读
  缴费人新参保、修改参保信息、补缴往期费款核定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受理,申报缴费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缴费政策由各级人社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甘政办发[1996] 1996/7/1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等 温人社发[2021] 2021/2/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 赣府厅发[2003] 2003/1/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2018/1/1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 煤厅字[1996]第 1996/11/5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 青财社字[2016] 2016/7/1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津政发[1997]91 1997/12/1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3] 2023/8/2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跨统筹区进入本市人员养老保 穗劳社养[2005]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