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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16]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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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要求,省工商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设了工商联络员在线变更功能,并对省局《工商联络员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方式,经局领导审定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工商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工商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和公示企业信息等涉及工商部门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一名工商联络员,负责办理本企业涉及工商部门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工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相对稳定,并熟悉本企业具体情;
  (二)熟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法律责任观念,能依法办事;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五条  工商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与年度报告等工商部门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法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企业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情况,提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做好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报告工商部门对登记注册、年度报告和有关工商工作的有关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企业的建议,在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建立绿色通道。
  (四)代表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积极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企业信息公示;协助工商部门依法对本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公示信息等进行核实;承办涉及工商部门相关事务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  工商联络员应当通过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备案。
  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调离企业的,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重新指定或委托新的工商联络员,登录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更换备案或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建议其隶属的企业予以调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度报告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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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 桂工商发[2015]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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