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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 苏市监[2023]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2-21
实施时间: 2023-2-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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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进一步聚焦我省市场主体关切,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秩序与活力,更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加快恢复发展,全力服务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
  1.全面推进“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辖区内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鼓励各地探索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责任部门:登记指导处)
  2.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构建全省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涉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大电子证照归集力度,推行市场主体身份码,实现基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一码承载信息、证照集成展示”。(责任部门:登记指导处)
  3.优化登记审批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网上登记服务效率。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推行“只见一次面”评审。(责任部门:登记指导处、行政审批处)
  4.延长涉企许可有效期限。因不可抗力影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有效期届满无法按期换证的,经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可网上申请办理延期6个月。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采取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可以申请免考换证。(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
  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5.降低部分检验检测收费。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省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财务审计处,省特检院、省质检院、省计量院、省质标院、省纺检院,各地市场监管局所属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6.减免药械注册检验费用。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注册费;免征小微企业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一般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5%,对小微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10%(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药监局)
  7.加强涉企价费整治。开展涉企收费和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落实价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大宗商品和原材料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责任部门:价监竞争处、反垄断处、执法稽查局)
  三、加大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
  8.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积极争取市场监管总局“个转企”便利化登记改革试点,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企业名下。(责任部门:登记指导处,省知识产权局,省私个协会)
  9.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推动首席质量官制度覆盖全省60%规模以上企业,选择50个行业、2000家企业开展新一轮质量提升行动。2023年新建24个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点,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运营“苏质贷”,为企业加强品牌管理、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注入信贷资金支持。组织开展质量技术帮扶,2023年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0家,深化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国家和省级区域试点。(责任部门: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计量处、认证监管处,省纤维检验局)
  10.深化“百企千坊”帮扶行动。开展“名特优”食品小作坊食品推介活动,2023年组织对300家食品生产企业和800家食品小作坊进行风险排查和技术帮扶,帮助餐饮、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等企业建立实施先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食品中小企业提档提质。(责任部门: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
  11.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容增效。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2023年向企业提供总额不少于50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支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到2023年底证券化项目储架规模超过30亿元。(责任部门:省知识产权局)
  四、助力增强产业发展的接续性和竞争力
  12.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组织百家电商企业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制订推广6类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开展电商平台合规培训,为电商平台提供证照在线校验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入驻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合理确定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处)
  13.助推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有条件的园区申报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加强产学研协同,推动元宇宙、虚拟现实、裸眼3D等新技术与广告业融合。加快推进数字广告融入地方特色产业,构建“数字广告+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部门:广告监管处)
  14.鼓励引导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疫情防控形势分析研判,深化“面对面”对接服务机制,指导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科学有效开展研发生产。对第三类高端医疗器械审评推行注册受理前技术咨询;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注册、应急注册、优先注册等开展集中会审、同步核查、优先检验,延续注册审评、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限分别缩减至30个、10个工作日;有源类、无源类医疗器械检验时限再分别压减10个、15个工作日;药品注册及需标准复核的检验时限分别缩减至45个、70个工作日。(责任部门:省药监局)
  15.强化产业链发展技术支撑。实施重点产业链标准化提升工程,新增5个省级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新建5-10个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支持申请建设智能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关键机械系统及部件等3个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围绕我省5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力争2023年申报批筹建立国家质检中心3个、省质检(计量)中心9个。打造检验检测服务重点产业链信息平台,制定发布全省检测能力供给和重点企业检测需求清单。(责任部门:标准化处、计量处、认可检测处)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6.创建放心消费环境。推动建立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标准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2023年培育认定400家以上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牵头举办长三角特色伴手礼巡礼活动。引导总部型企业加入“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联盟”,推进长三角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加强旅游、餐饮、停车等价格预警和监督检查,规范民生热点领域价格行为。(责任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处、价监竞争处、执法稽查局,省消保委秘书处)
  17.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清理废除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措施。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维权联系点和基地建设。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的必要程序,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责任部门:反垄断处、价监竞争处、执法稽查局,省知识产权局)
  18.打造宽严相济监管环境。推进“双随机+信用”抽查,试点制定触发式监管清单,对信用水平高、风险等级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无事不扰”。全面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快速办理,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为市场主体留足发展空间。(责任部门:信用风险局、法规处、执法稽查局、各相关处室,省纤维检验局)
  六、完善政企沟通服务机制
  19.坚持问需于企。常态化开展省局领导走访挂钩联系企业活动,每季度分类别召开一次市场主体座谈会,及时了解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和政策诉求。加强对市场主体发展的动态监测和深层分析,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部门:办公室、登记指导处、各相关处室)
  20.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在登记审批、信用修复、质量提升、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等方面,开展精准指导,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持续开展“了不起的小店”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民企服务沙龙”品牌。(责任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私个协会)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类助企纾困政策的统筹衔接,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强化专班推动、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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