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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社[2022]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29
实施时间: 2022-11-29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9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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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区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1月29日

  关于《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需废止《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
  二、适用《文件》的对象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四、《文件》的执行时间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与上级文件规定一致,《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需立即废止。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财政局,叶勋洁,0577-88523258。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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