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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1]10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3
实施时间: 2021-6-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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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李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资源型财政困难县支持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主要是关于“完善石油开发费征管机制”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部分省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18号)精神,石油开发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目前,履行征收职责的主要是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新的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管理部门积极主动与财政、延长石油等单位沟通协商,按照文件规定征收模式进行。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督促力度,要求主管税务部门定期对石油开发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对未按规定欠缴未缴的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定期将征缴情况及欠缴未缴信息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今后,如您有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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