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7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1]1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尚鹏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咨询服务业税负的建议》(第270号)收悉,我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税制改革目标。2017年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2018年、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始终坚持关注各行业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我局对税负升高纳税人进行重点调研与辅导,辅导增税的纳税人妥善应对税负上升问题,实现所有政策应享尽享。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仍然有部分行业的个别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营改增前是上升的。
  您提到的建筑咨询类业务营改增之前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咨询类业务增值税税率为6%,换算为营业税同口径含税负担率为5.66%(1÷1.06×0.06)。一般计税方式下纳税人一个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与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相关,在税率一定条件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建筑咨询类企业能够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就能实现税负下降。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是行业经营特点、外部环境因素、自身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在同等条件下,供应商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税负下降明显、受益度高,反之则低,增值税凭票扣税机制对纳税人供应商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您提出“应根据建筑咨询服务类行业的特性,客观真实的对该行业的税率和征管措施进行科学调整,制定出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的具体落实措施,真正做到降低企业税负负担,推动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非常中肯。陕西省税务局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无权调整行业的税率和征管措施,但是在当前的增值税立法工作征求意见和调研中,我们将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建筑咨询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痛点问题,为增值税改革和增值税立法工作建言献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增值税税制,使各行业纳税人都能享受更大幅度的减税红利。同时,我局将在后续工作中,结合各行业实际业态,深入了解纳税人需求,持续关注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筛选建筑咨询服务等税负上升的企业,精准开展辅导,帮助纳税人用足政策、尽享红利。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会办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闽税函[2023]65 2023/4/19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33号 陕税函[2021]11 2021/6/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055 渝税函[2022]52 2022/5/2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 皖税函[2021]15 2021/5/21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404号[财税金 2022/8/16
四川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76号提案答复的 2021/7/22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4063号提案 2017/6/2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 2023/5/2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 沪国资委函[202 2023/5/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 榕税函[2023]43 2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