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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2]1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18
实施时间: 2022-7-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7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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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周素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食品加工等民生保障类生产企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建议》(第15号)收悉,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财税法律规定,目前没有“减免、返还食品加工等民生保障类生产企业建成投产运营之日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是财税政策的执行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我们会将您的诉求转达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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