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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55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文号: 陕税函[2022]1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18
实施时间: 2022-7-18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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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鲜成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洋县生态功能保护区支持力度的建议》(第550号)收悉。现就涉及水资源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与市之间分配。”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将用水区征收的水资源税按合理比例进行分成,增加水源地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协调西安、咸阳、渭南等市按引汉济渭受水量对供水地区进行横向生态转移支付,调动洋县保护水源的积极性,更好的保护好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建议,省税务局非常重视,自2018年以来,我局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相关问题进行过调研,目前“引汉济渭”水资源税适用税收政策明晰。收入分成和转移支付问题均属于财政部门权限,我们将继续积极建议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或税收分成的办法,补偿上游地区的损失。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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