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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规[202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8-23
实施时间: 2022-8-23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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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2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
  (一)落细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加快实施厦门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服务标准落细落实,加快推进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结合本市城市更新工作,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科学规划,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以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九大领域各牵头负责单位为主导,分领域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短板状况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二)有效增加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
  加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予以统筹。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补贴奖励、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政策措施,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加强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各类养老托育服务主体扩大普惠性服务,围绕“普通群众消费得起”和“品质优良”的目标,引导市场通过良性竞争不断提供更多普通群众可及、质优价廉的服务产品。支持民政、卫健等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制定社区普惠性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
  以实现社区全覆盖为目标,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推进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鼓励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推动制定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居家养老紧急事件应急助援标准,提升社区公共养老服务保障水平。支持优质托育机构布局社区及家庭托育服务点,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支持社区型托育点得到快速发展。鼓励开展为社区托育提供营养餐食的配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托育居家照护服务。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建设试点,按照“两年试点、三年推广”的要求,每年试点不少于10个,到2025年初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城市便民生活圈。市商务局、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便民生活圈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对纳入便民生活圈改造试点的社区,予以一定资金支持。支持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主管部门探索出台“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四)推动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和提升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充分利用“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厦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等工作,加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盘活分散的社区空间资源。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改造提升邻里中心等各类综合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中心(站)、微型消防站、体育健身设施、家政服务点、维修点、便利店、食堂以及公共阅读和双创空间等。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邮政快递、前置仓等延伸。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推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建设改造一批充分兼顾老年人及特殊群体生活便利需要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继续推进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在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必要的传统服务方式。建设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依托各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按照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合办学的机制建立基层老年大学教学点。鼓励社区积极整合老年活动室等场地和设备资源,以灵活多变的形式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智能技术应用、书法、器乐等培训交流活动或义务辅导社区学生等公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探索在试点社区配置幼儿寄托所,研究制定社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相关政策。适时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创建,推进适儿化改造,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鼓励发展家庭托育点。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借。新建一批社区服务中心项目,配置社区医疗服务站、幼儿寄托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室和青少年活动室等设施,为群众在“家门口”提供卫生、托育、养老、文化娱乐等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委文明办、市委老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保障
  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在确保安全规范前提下,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推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本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在符合消防环评等安全标准前提下,鼓励利用国有房产资源、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托育、基层卫生机构,利用居住(小)区内闲置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创新机制探索多种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在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下参与生活性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和招商运营,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
  (七)构建生活性服务业标杆化服务标准
  在养老、托育、体育、家政、婚庆、物业服务等领域开展试点,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示范性企业。加强质量监测评价和通报工作,推广分领域质量认证。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推动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落地,加快高品质养老服务资源积累。支持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型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通过托育服务试点的示范带动,推进托育服务水平总体提升。引导、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家政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家政服务业质量监测评价或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拓展家政服务业“领跑者”企业建设,在原有7家基础上,加大培育力度,着力拓展搬家、月嫂、老年护理等群众急需的细分领域。开展高水平赛事、高水平体育俱乐部及体育产业基地等评审工作,进一步发挥优秀企业对本市体育产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生活性服务业“厦门品牌”
  在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婚庆等领域培育若干特色鲜明的服务品牌。健全和完善以产品、企业、区域品牌为支撑的品牌体系,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扩大“厦门品牌”在全国市场的影响力。推动培育养老托育服务特色品牌,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现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大力推动社区零售品牌连锁化发展,提高连锁比重,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进社区,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推进多功能复合型便利店、无人便利店等新业态发展,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运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保持原基层文化中心图书馆(室)、健身房、多功能厅等持续开放。继续培育提升厦门马拉松赛等品牌赛事;继续提高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提供多元化服务。大力培育家政龙头企业,打响家政服务“厦门品牌”。鼓励家政企业实现家政服务品牌化、家政运营电商化,立足厦门、辐射全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
  (九)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联合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训,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推行“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鼓励本市高等院校(含医药卫生类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养老、托育、家政、护理、康复、婚庆等相关专业,并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加大培养力度。加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护理、康复、家政、托育等相关专业高职毕业生提升学历。加快养老、托育、家政、婚庆等相关专业紧缺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生活服务技能培训,推进落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逐年扩大生活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规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研究制定养老、托育、家政、婚庆等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完善培养、培训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管理,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生活性服务人才队伍。做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工作年限与技能人才支持政策和积分落户政策的衔接。加大人才奖励补助力度,吸引和支持有职业技能等级的护理员到本市从业。积极改革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围绕生活性服务业的行业特点,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关心关爱从业人员,保障合法权益,宣传激励优秀典型。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
  (十二)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搭建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载体,加快推动生活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云用数赋智”,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营销、配送、供应链等一站式、一体化服务。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生活性服务需求,支持优质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支持优质托育企业、机构及行业协会“线上+线下双结合”育儿知识平台。鼓励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方式提供便民服务,依托实体店面,融合“现场体验、在线下单、便捷支付、末端配送”等功能,支持一批规范化连锁网点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搭载蔬菜零售、早餐、快递、收衣等便民服务功能。支持婚庆企业推行“云备婚”模式,建设婚庆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婚庆产业链上、中、下游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信息、营销、配送、供应链等一条龙服务;整合婚庆全产业链资源,建设婚庆公共服务平台,为婚庆行业、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积极拓展在线技能培训、数字健康、数字文化场馆、虚拟景区、虚拟养老院、在线健身、智慧社区等新型服务应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分领域制定生活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和目录清单,优先推进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在家政、养老、托育、婚庆等领域探索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打造集政府监管、机构功能、用户需求三位一体的信息化平台,降低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实现服务精准供给。加快推进5G网络规划建设,实现镇(街)及以上区域、重点区域5G(SA)网络全覆盖,加强场景应用,聚焦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一批智慧物流、智慧社区、智慧家政等示范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
  (十四)因地制宜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
  优先配齐、配优、配强基本保障类的业态,将养老、托幼、家政等公益性业态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目录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清单内容。结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将加强生活服务机构(网点)的建设要求,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予以统筹,按照15分钟生活圈就近配置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厦门家政优势,落实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努力实现本市家政品质化多样化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服务业态融合创新
  合理调整完善社区周边业态,突出“便民、利民、惠民”特点,围绕不同老旧社区,加快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鼓励发展品质提升业态,探索发展新模式业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纵深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依法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推进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评估范围。促进“体育+健康”服务发展,构建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大力发展竞赛表演业,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推进文化、体育、休闲与旅游深度融合,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旅游等业态高质量发展。促进“服务+制造”融合创新,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子商务、“互联网+家政服务”等新业态。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在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应用,发展健康设备、活动装备、健身器材、文创产品、康复辅助器械设计制造,实现服务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城市生活服务品质提升
  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提高生活服务消费承载力,提高便民服务的“温度”。推动便民生活圈配齐社区综合超市、菜市场、便利店(生鲜便利店)餐饮店、理发店、药店、洗衣店、家政店、维修店、综合服务店、前置仓、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基本业态,鼓励金融、快递、旅游、维修等商业服务项目叠加到社区便利店、超市,增加和扩大社区便利店、超市叠加政务和公共服务种类,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餐饮、运动健身、保健养生、新式书店、教育培训、休闲娱乐、老年人照料、幼儿托管、老年康护等品质提升类业态,促进商文旅融合,拓展社交化、特色化功能。做好助餐等老年消费配供及理疗养生、居家照顾、紧急救援等服务,着力发展养老相关产品融合的新模式业态,探索简便易行、符合相关人群特点的服务方式。加快推动中山路高品位步行街改造提升,通过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环境设施、提高商业质量、彰显文化特色、建设智慧街区、完善街区管理机制,推动创建全国示范步行街,把中山路打造成具有侨、台、闽南特色的城市厅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激活社区(村居)生活服务消费
  支持国有企业、大型民企、电商平台、物流平台、商贸企业、中央厨房等企业为社区(村居)商业提供数字化服务、供应链服务和技术帮助,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共赢,共建生态的发展模式。建设以社区(村居)为核心的小店集聚区,鼓励社区(村居)小店“一点多能”,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多样化服务。推动家政进社区(村居)。经常性开展文化进万家、美术大篷车、汽车图书馆下乡等文化进社区活动。持续开展电影进社区“温馨家园”活动,真正把电影送到市民群众的家门口,丰富社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开展“金鸡电影进社区”活动,营造“全城金鸡、全年金鸡”良好氛围。经常性开展医疗问诊下社区(村居)活动。开展村居篮球赛、社区运动会(试点)等赛事活动,努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基层、向农村拓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
  大力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创建,以促消费相关投入优先考虑支持群众急需的生活服务领域为原则,推出家政、餐饮等生活服务消费促进政策,引导、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和本市知名媒体等单位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深化工会送温暖活动,切实做好职工福利和生活保障,广泛开展职工生活服务项目,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养老育幼、心理疏导、文化体育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九)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推进卫生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政务服务便民化,推进办事指南精准公开,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强化信息共享,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趟不用跑”。鼓励连锁化运营,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
  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积极跟进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开放。更高标准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进一步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快境内外文化、影视、游戏等优质要素集聚。加快数字赋能国际水产品、燕窝、跨境电商、进口酒等重点平台,打造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的重要载体。
  (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制定实施重点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时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及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权益保障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消费欺诈等行为。落实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公示制度。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严治理价格歧视、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房地产、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民生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积极配合调查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政策支持
  (二十三)加强财税和投资支持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生活性服务业中的难点痛点。各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要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相关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落实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促进生鲜便利店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等有关政策兑现,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各类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户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普惠性生活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内的涉农领域、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发挥“厦门市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增加首贷户。发挥应急还贷服务、增信基金等市级惠企金融政策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满足生活性服务业的金融需求,加大信贷投放,提升服务质效。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信易贷”厦门站内涵、主体,畅通银企线上对接渠道。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定价目录,合理制定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符合规定并具备相关资质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可申请按居民价格执行。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依法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生活性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适时结合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指南和实施办法。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民政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厦门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健全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商务局、人社局、工信局、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根据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领域本行业工作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建设行动。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国家、省相应考核要求,主动对接上级各有关部门,抓好相关领域和行业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措施方案,完善行业政策、标准和规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八)加强统计监测评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在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市统计局对本市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进行运行监测,为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
  (二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推广贯彻落实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生活性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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