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规[2022]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1-7
实施时间: 2022-11-7
失效时间: 2027-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已经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稳经济稳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持续落实落细国家和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充分释放政策效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依法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税收优惠,对2022年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减免至少3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就减租的不动产申请减免1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均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调整后的参保人员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力度
  (三)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将技术创新基金规模从100亿元扩大至150亿元。对企业增资扩产、技改项目、研发投入等提供融资支持,企业融资利息费用为2%/年,其余由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四)扩大增信基金制造业子基金支持对象。将增信基金制造业子基金支持对象从中型制造业企业扩大至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按规定增加中小微型制造业企业信用,帮助其解决“贷不到”和“贷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对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予以贴息。设立10亿元规模的市小微企业首贷专项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1%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探索以适当形式与增信基金形成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首贷户的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本措施由市财政、工信、医保、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但本措施中已有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 京政办发[2021] 2021/11/20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六 2022/6/30
天津证监局关于汇总转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 2022/6/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青政[2015]33号 2015/4/16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3年 2024/1/1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6] 2016/9/2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 云政办函[2021] 2021/1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 皖政办秘[2021] 2021/10/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 0001/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 琼府[2021]31号 202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