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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0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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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将于2004年2月1日全面展开,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近期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防伪税控网络版、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及深化“一窗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3〕24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以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期初设置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84号)等相关文件,召开了五市和八区有关部门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基层局,根据胶州国税局的试点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基层局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是深化“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此项工作可以使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全部做到征期内电子信息的实时比对,从而减轻办税服务厅及税务管理员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各基层局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局长要靠上抓,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切实使所有干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本次推行工作五市由税政法规科牵头,市内八区由纳税服务科和税政法规科牵头。牵头科室应在本局推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指导和辅导。其次,为进一步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定期与牵头科室进行工作联系。各基层局应于2004年1月底前将牵头科室和联络员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三、为确保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推行,全市2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16日。
  四、各基层局应加大内外的培训力度,确保2004年1月底以前完成对所有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做好远程电子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要保证纳税人在1月底前完成纳税人客户端软件升级和“纳税人信息”的下载工作,以保证纳税人2月征期内顺利实施电子申报。
  五、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其在征期内确保至少有一名技术人员在办税服务厅现场解答和处理远程电子申报软件使用中的各类问题。
  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相关内容:
  (一)市局已于2004年1月14日前将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的数据在后台自动结转完成。因此各基层局应对已结转的数据逐户进行核对,确保期初设置数据的质量。为便于各局进行核对,市局已于1月15日将《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期初设置数据清册和多税目纳税人清册》(分管理员)通过NOTES发到各基层局CTAIS信箱。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的查询权限已在查询服务器全部开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的修改权限已分别赋予“申报征收组” 和“企业管理组”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结转结束后,全市各基层局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期初设置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84号)文件要求进行相关数据的核对修改工作外,还应对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数据进行手工录入。
  (四)各单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中相关数据的核对工作由管理员岗负责,核对后对需要修改和录入的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表》(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代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表》需要修改和录入的相关数据应填写在“本年累计”栏内。填写后由管理员在CTAIS的“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中进行录入和修改。并于1月底前将签字或盖章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设置表》转申报征收岗,由申报征收岗复核后存档保管。申报征收岗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要求核实后再报。
  七、为便于各基层局进行税种登记的核对工作,市局已对税种登记中涉及两个以上税目的企业名单及其相关内容于2004年1月15日通过NOTES 下发各基层局CTAIS信箱。
  八、对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表)填写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新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因包括上期申报的“本期应补(退)税数额”,所以当纳税人上期有“本期应补(退)税额”(即不为0)时,该项的“本月数”不应为空,如果该纳税人上期的应补税款已入库,那么应当填入新表的第30项“(3)本期交纳上期应纳税额”和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中。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上述几项内容未填写而CTAIS中有自动提示数据或填写数据与提示数据不相符的,征收人员应查询上期申报缴款和入库的相关信息,确认后方可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或根据相关情况正确处理。
  (二)新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计算公式暂改为“33=25+26-30-31”,即纳税人有第28项“(1)分次预缴税额”或第29项“(2)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业务时,原计算关系逻辑错误,需要对第33项进行手工修改。
  (三)新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的“本年累计”数录入时应注意,因“本年累计”数的第28项和第29项不必填写,所以第27项的“本年累计”数不符合“27=28+29+30+31”的逻辑关系,而应当是以前各月份第27项“当月数”之和。
  九、关于数据上传、下载相关内容:
  (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数据上传由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报税数据、认证数据的上传由各单位纳税服务科(税政法规科)稽核岗负责。
  (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
  1、使用远程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远程申报系统采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并上传至市局服务器,不再报送相关软盘。
  2、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纳税服务科(税政法规科)稽核岗通过FTP从市局服务器(76.24.16.82)下载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并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A版)”汇总(包括上门申报纳税人报送的软盘信息)。
  3、汇总后的数据再通过FTP上传至市局服务器(76.24.16.71)。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一窗式”比对及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负责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上传和下载等工作,保证数据的传输时间和质量,特别在汇总上报时防止漏报和重复现象。具体见《防伪税控企业发行、报税、认证数据上传和运输发票下载操作的具体说明》。
  十、在推行过程中,各基层局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为防止办税服务大厅出现滞压现象,应建立征收后备梯队等应急处理措施,必要时增加临时征收场所和征收人员。凡有推诿扯皮或工作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情况,不能保证推行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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