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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2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3-20
实施时间: 2023-3-20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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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1.报备方式。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2.报备时间: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报备范围与报备内容
  1.报备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报备内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报备要求
  1.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从4月开始,我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年度报备工作进度。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武汉、宜昌、襄阳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且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将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行业监管重点(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监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一)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各市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开展新设代理记账机构实地核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设代理记账机构的实地核查,尤其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2.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一是对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的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各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不同方式推进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市级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备时间及报送内容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3年5月15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中的典型案例,可随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也可随时报送,我们将集中反馈至财政部并择优宣传推广。
  联系人:朱琳,联系电话:67818844,
  电子邮箱:53515867@qq.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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