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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北证办发[2023]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3-22
实施时间: 2023-3-22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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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4月3日至4月28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一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
  二、预约安排
  上市公司应提前确认披露时间,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3年3月27日9:00起开放第一季度报告预约,上市公司应当于2023年4月3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各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
  四、审计安排
  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敏感期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六、保密要求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七、保荐机构督导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并对上市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审阅。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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