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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市监发[2022]2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12-2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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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多报合一”的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河北省注册登记并办理涉税事宜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 https://he.gsxt.gov.cn )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企业年报”)和税务部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税务年报”)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
  二、实施“多报合一”的内容和申报方式
  (一)实施“多报合一”的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年报中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据信息(以下简称“资产状况信息”)实施“多报合一”,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重复填报,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施“多报合一”的申报方式。采取“数据同源、信息共享”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每年年初将税务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共享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自动代入相关企业年报的填报环节,企业结合实际予以核对确认或调整修改后,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年报的报送公示。
  三、建立“多报合一”工作机制
  (一)建立“多报合一”数据共享机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托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每年1月25日前省级税务部门将税务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推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将相关数据自动代入相关企业年报的填报环节。
  (二)建立“多报合一”数据修正机制。企业在填报企业年报时,应当对预先代入的“资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并依法对最终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畅通“多报合一”咨询服务渠道,并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对企业反映的信息数据异议要主动进行核对校正,确保企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企业年报报送公示。
  (三)完善“多报合一”信息化系统服务功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企业年报页面发布企业“多报合一”政策解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企业年报填报“资产状况信息”时,系统对税务年报相关数据代入情况进行提示,企业应根据提示核对、修改后完成企业年报。
  (四)加强“多报合一”公示信息后续监管。开展企业“多报合一”相关信息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企业“多报合一”信息的后续监管。探索拓展企业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供更加智能、科学、高效的数据支撑。
  四、做好“多报合一”改革保障
  (一)加强协作推进。实施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是贯彻推广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加强对“多报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培训,使广大企业了解实施改革的意义、内容,熟悉“多报合一”的申报方式及操作流程,引导企业依法履行“多报合一”年报义务。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依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多报合一”改革咨询服务工作,及时解答有关年报业务、系统操作、数据共享等问题,指导企业用好改革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释放的红利。在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不断深化“多报合一”改革。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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