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3]24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3-1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 桂政办发[2021] 2021/6/4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微 2022/6/13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致全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 2021/11/12
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 厦科联[2015]36 2015/8/3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 杭政办函[2013] 2014/1/24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号 2020/5/26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 沪财金[2023]19 2023/10/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 粤府[2015]66号 2015/7/3
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函 2023/7/22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 深府[2013]56号 20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