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2-7-23
实施时间: 2022-8-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3日

  深圳市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逐步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全省的统一制度并轨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要求,现就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的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1993年底前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相应的缴费指数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执行。其中,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外的,按1993年转出地所在省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没有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且1993年底前最后的实际缴费经历属于省内的,按1993年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与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三)设置5年的过渡期。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以下简称新办法)高于按原办法(原办法中涉及的计发基数为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原办法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1993年底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附件规定的深圳市平均标准执行。
  (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我市的中央及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军人(含本市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1994年1月后由外市进入我市且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为外省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1994年1月后由外市进入我市且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为省内其他地市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本条第(二)(三)(四)款中经由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市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第(一)款的,按第(一)款计算。本条第(二)(三)(四)款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三、完善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统筹养老金:参保人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全部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全部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按原规定可享受调节金的参保人,2021年底前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调节金标准为每月三百元(退休时核定调节金标准后,不再参与后续年度的递减,下同);2022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2023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月一百五十元,2024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每月五十元,2025年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调节金。
  (四)计发基数过渡完成前省市待遇对比:为逐步平稳向广东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依照我市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实行就高发放,即:参保人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完成过渡后,我市参保人统一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四、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重核。2006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本办法第一条有关规定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且本办法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办法计算,重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本人退休时核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部分(含按我市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下同),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办法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其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重核其过渡性养老金时一并重核其统筹养老金,其他待遇不重核。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统筹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二)按国家和省要求,逐步清理基本养老金中的地方性养老金项目。2006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其缴费年限津贴标准用5年时间过渡到不再发放。其中,过渡期第一年(2021年)减发全部缴费年限津贴的30%,第二年(2022年)减发50%,第三年(2023年)减发70%,第四年(2024年)减发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减发100%(即不再发放)。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再发放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对基本养老金中的地方性养老金项目清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办法。
  1.对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待遇按以下办法过渡:
  (1)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其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过渡比例,逐年过渡至全额发放;其需减发的缴费年限津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比例过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期加发待遇发放标准=(退休当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
  (2)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2.对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待遇按以下办法过渡:
  (1)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过渡期内,其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过渡比例,逐年过渡至全额发放;其需减发的缴费年限津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比例过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期加发待遇发放标准=(2021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2021年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
  (2)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施过程平稳。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化解企业职工的疑虑,争取更多理解支持。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 2022/1/25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川劳社发[2006] 2006/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灵活就 皖人社秘[2014] 2014/11/6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9/11/1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办发[202 2021/11/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粤人社规[2022] 2022/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驻大港区外商投资企业基 津劳办[2000]15 2000/5/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 川府发[2020]18 2020/11/23
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穗府办〔2002〕 2002/7/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 黔府发[2014]20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