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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证监局关于宁波辖区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配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7
实施时间: 2023-3-7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2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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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区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证监局负责监管注册在宁波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新登记(含新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加盖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报送我局。
  二、为提高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意识,请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合规风控负责人按时参加我局组织的“监管第一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我局倡导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联系电话:0574-87175008
  邮箱:liuyip@csrc.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表.xls    
附件2: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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