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22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23]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2-22
实施时间: 2023-2-22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掌握2022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2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2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一级企业(单位)填报,“企业股权结构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境外企业及一级企业(单位)填报,“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2022年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6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企业期初数调整情况表”(财企补08表)以及“划转国有资本情况统计表”(财企补09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境内外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2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金融性质的企业,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分户填报和录入。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
  2.基层填报单位属于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或三级以下重要企业的,应同时提交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3.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2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财政局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各区财政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23年5月8日至5月12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22年度的汇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附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基层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电子文档。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企业,由企业自行修改。
  2.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局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局对企业修改后的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重新上报。
  3.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汇总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4.财政部门在安排国有企业资金时,可将报送企业财务信息作为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必备条件。
  (三)各主管部门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投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属区的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数据。
  八、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九、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2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网上办事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企业处54679568*13045
  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63188391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附件:
  1.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单户封面
  2.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4.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标表]
  5.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6.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7.2022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
1: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单户封面.doc    
2:2022年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xls    
3: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docx    
4:2022年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xlsx    
5: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doc    
6: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doc    
7-1: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提要(企业使用格式).docx    
7-2: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提要(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 京财资产[2022] 2021/1/2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吉财资[2023]19 2023/2/24
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财资[2021]176号 2021/12/3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 沪财企[2013]11 2013/12/18
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 国资发评价[201 2015/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企业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沪财会[2004]15 2004/11/29
关于开展2001年度地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 财统[2002]6号 2002/4/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 内财资[2023]15 2023/2/21
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 财税[2002]3号 2002/2/9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吉财公告[2024] 2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