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0
实施时间: 2023-2-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4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粤注税发[2009] 000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服 2018/4/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 浙国税函[2010] 2010/5/10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3/17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4/2/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 豫国税函[2010] 2010/5/7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4/4/1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 2020/3/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11] 2011/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苏国税函[2005] 200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