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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7
实施时间: 2023-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2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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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 金乐(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6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pdf》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pdf》。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pdf》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doc》。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docx》。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docx》。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
  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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