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3
实施时间: 2023-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4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广大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确保准确辨识,建议使用电脑填报申报表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厦国税[2000]61 2000/7/1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 2022/5/2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鄂国税函[2011] 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9/4/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1/3/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2/2/23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 2022/3/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渝国税发[2006] 2006/1/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 2024/3/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