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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3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证监发[[2023]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2-27
实施时间: 2023-2-27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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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关会议精神,落实证监会系统2023年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切实防控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提升辖区公司债券市场服务首都实体经济能力,确保辖区债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
  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持续加强债券市场法规学习,加强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恪守财经纪律、珍惜公开市场信用,严格履行偿付义务,做债券市场的长期参与者。
  截至4月30日有存续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我局要求开展债券业务自查工作,逐项填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形成自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工作底稿及自查问题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的电子版材料(扫描版及EXCEL版)发送至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公共邮箱。
  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人应及时整改;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受托管理人并报告我局。发行人在自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情节轻微并及时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追究;如情节严重,但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拒不自查、不认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发行人,及自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情况、刻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我局将在后续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并从严处理。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提高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质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做好风险监测与处置,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坚持“首善”标准,高质量服务首都债券市场发展。
  辖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积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将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传达至债券承销业务人员,加强与辖区监管局业务沟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每月报送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继续按照《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4月份起,各受托管理人应逐月填写下个月北京地区到期或回售的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附件3),逐一排查并明确兑付资金落实情况及来源,并于每月20日前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报送加盖公章的公司债券偿债资金落实情况排查表扫描版及EXCEL可编辑版。
  2.持续报送重点发行人名单及档案。继续按照《北京证监局关于做好2021年辖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受托管理人应持续排查存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通过风险排查识别重点关注发行人并确定重点发行人名单,并及时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报送加盖公章的重点发行人档案(附件4)和重点发行人债券存续表(附件5)扫描版及EXCEL可编辑版。
  3.全面摸底并持续跟踪公司债券发行人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15日前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报送预计不能按期披露2022年年报的发行人情况表(附件6);同时持续跟踪公司债券发行人2022年年报工作进展,如在3月15日之后发现发行人因新情况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及时向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邮箱补充报送。
  4.报送北京证监局重大事项报告单(附件7)和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严格落实《北京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7〕83号)相关要求,在重大事项发生3日内向我局报送《北京辖区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大事项报告单》,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度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5.加强日常业务沟通,可通过电话、微信工作群、邮件等方式与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我局将密切关注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对于未落实报送要求的,在日常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并结合现场检查严肃追责。
  特此通知。
  (通过我局外网www.csrc.gov.cn/pub/beijing通知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电子版)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2月27日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www.csrc.gov.cn/beijing/c103545/c7183488/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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